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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FBA空运航线标准

2020-10-11    1410

中国与东盟在2010年末订立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第1议定书,这是中国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订立的第一份运输协定。这份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受限制的第3、第4FBA空运,通航点不受限制,自由定价和放松对东盟成员国指定航空公司标准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行使FBA空运中的通航点不受限制不是在整个东盟范围内不受限制,而仅指指定货代公司在指定国内的通航点不受限制,这不同于欧盟与美国等订立的ASA中指定货代公司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通航点都不受限制。

在授予东盟成员国指定货代公司时可以采用共同体利益标准时,中方指定货代公司的标准仍然按照传统的多数所有权和控制权标准。在运力方面,采用的是类似百慕大I的方式规定,即开始时各自决定运力。这份协定在东盟成员国生效的时间并不统一。新加坡最早于2011年5月生效,泰国在2011年9月生效、越南和缅甸在2011年11月生效、文莱生效时间为2013年6月、印度尼西亚则在2016年4月生效、柬埔寨和菲律宾分别在2016年10月和12月生效、老挝于2017年8月生效。2013年,中国与东盟订立了第2议定书,授予有限制的第5FBA空运,其中包括两类第5FBA空运。第一类为东盟成员国指定货代公司可以飞行东盟一东盟一中国一东盟的航线,中国指定货代公司可以飞行中国一东盟一东盟一东盟的航线。

这类第5FBA空运的航线上,东盟有10个航点、中国有28个航点作为始发地、目的地或中间点以及以远点。东盟的10个航点为每个成员国有一个航点,但这10个航点除了新加坡和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外,并不包括东盟成员国主要的门户城市。中国的28个点也不包括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一类第5FBA空运航线没有运力限制。第二类为东盟一中国和东盟以外点一东盟一中国一中国和东盟以外点(东盟指定货代公司)、中国一中国和东盟以外点一东盟一中国和东盟以外点(中国指定货代公司)。

这类第5FBA空运的航线上,东盟有10个航点、中国有10个航点作为始发地、目的地或中间点以及以远点。东盟10个航点同第一类,中国的10个航点来自上述28个航点中。这一类第5FBA空运航线有运力限制,每周14班。截至2017年8月,第2议定书对东盟所有成员国均生效。目前,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存在两类协定,首先是与成员国订立的传统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其次是与东盟订立的适用成员国的航空运输协定。这两类协定对具体的成员国都是有效的,对具体协定的条款来说开放程度高的效力高于开放程度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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