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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政策发展变化

2020-08-14    1211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航空运输基本处于停顿。为了尽快恢复中国的国际航空运输,加强与社会主义国家的联系,经营期限为10年。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不仅是新中国民航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航空公司,而且其股份由双方各占一半,但这并非意味着中苏两国放弃对航空公司多数所精校和要际控制权原则的放弃,而是作为社会主义友好国家之间的一种合作,帮助中国恢复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新中国民航通过开放、引进的方式获得快速发展的先例。



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也仅仅存在了四年多的时间就被终止,被接收归入政企合一的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在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终止的1954年12月30日,中苏正式订立双边航空运输协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份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从协定内容来看比较简化,仅有九条。主要涉及市场准人方面的内容包括:第一,航线表。这个协定规定的航线就是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规定的三条航线,其中的第二条航线为经停乌兰巴托。按照协定规定还需要获得蒙古国的许可。

第二,航空公司指定方面。各方的民用航空当局被指定为营运协定航线的航空公司。第三,没有对运力、运价、航空公司指定标准做出规定。对于运力和运价说明由双方民航当局另行订立协议解决。没有对航空公司指定标准做出规定可能是双方均为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存在第三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是中国在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终止后,航空运输企业就已经政企合一,不存在市场意义上的航空运输企业,更不用说非中国公民拥有和实际控制的航空公司了。另外,还对设立办事处、油料和备件互免税费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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