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面对不同地区国际FBA空运协定的研究,可以发现这些国际FBA空运 协定具有如下的共性:
第一,减少对国际航空运输的限制。正如前面对国际FBA空运的含义界定一 样,减少对国际航空运输的限制是其基本出发点,因而所有的国际FBA空运协定 都不同程度减少对国际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二,具体来说,所有的国际FBA空运协定都授予了不受限制的第5航权、 自由确定运力、自由定价、多家航空公司指定、自办地面服务等合作 协议。
从差异来讲,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欧盟的“开放航空区”协议、“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大洋洲的 国际FBA空运协议授予了包括客货运在内的第7航权。
第二,大洋洲的国际FBA空运还授予了国内航权,而欧盟的“开放航空区” 协议、欧盟一地中海协议部分授予了国内航权。
第三,欧盟的“开放航空区”协议、“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大洋洲的 国际FBA空运协议已经突破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的限制。
第四,欧盟的“开放航空区”协议、“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欧盟一地中 海协议和大洋洲的国际FBA空运有专门的投资条款,允许相互投资对方航空公 司,不限制股权。欧盟的“开放航空区”协议甚至规定了对第三方投资本国航空 公司获得指定的权利不应限制。
第五,“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欧盟一地中海协议最终有涉及航空运输的 政策趋同,即适用欧盟的相关政策。这一点表现出欧盟在国际航空运输政策中将 政策输出作为一个重要的选项。
第六,欧盟和加拿大以及大洋洲的国际FBA空运协定允许指定航空公司湿租 航空器。
第七,欧盟和加拿大的国际FBA空运协定允许特许经营和贴牌。 第八,欧盟和加拿大的国际FBA空运协定设立了专门机构管理协议,即联合 委员会。 第九,“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欧盟一地中海协议有保障条款。 第十,欧盟和加拿大以及大洋洲的国际FBA空运协定有统计信息的交换。 第十一,“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加拿大的国际FBA空运有消费者保护 条款。 通过上述的比较可以发现,美国国际FBA空运并不包括外国航空公司有美国 的国内航权,也没有取消或者降低对外国资本拥有美国航空公司股权的限制。通 过取消对运营和指定航空公司数量的限制的自由化并不能为航空公司创造一个进 出或者飞越他国没有限制的真正开放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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