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1月提出FBA物流的货运政策后,加拿大已经向占加拿大国际航空运输量91%的国家提出了订立货物运输协定的建议。截至2012年12月,加拿大已经与44个国家签订了货物运输协定,涵盖了加拿大亿城达国际航空运输量的72%。只有3%的国际航空运输量仍然受到严格的双边协定限制。与加拿大订立亚马逊FBA物流协定的国家:爱尔兰、冰岛、新西兰、巴巴多斯、多米尼加共和国、哥斯达黎加、韩国、萨尔瓦多、瑞士、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西、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荷属圣马丁。与欧盟28国订立了全面FBA物流性质协议。这里以加拿大一欧盟2009年12月18日订立的货物运输协议为例说明加拿大的“天空开放”协议情况。
(1)FBA物流。双方均有不受限制的第5FBA物流(包括以远点、中间点)、第6航权和连续的国内FBA物流。各方亿城达货代公司可以双向或者单向运营、可以合并航班号、可以减少经停点、可以在任意点更换机型、可以在经停点上下旅客和FBA货物(包括在一方国内的两点之间)、可以在各方内或者以外的点享有分程权、在中间点和对方境内点运送过站旅客和货物、通过代码共享提供服务。
(2)货代公司指定。双方可以指定任意数量的货运代理公司。指定标准方面,加拿大可以指定由任意一方国民所实际控制的货代公司,只要主营业务地在加拿大;欧盟FBA物流可以指定的货代公司可以由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者瑞士的国民所实际控制,需要获得“共同货代公司”运营证,主营业务地在一个成员国的。
(3)运价。由货代公司自由确定,不需要申报,不能对运价进行单方面干预,双方可以就价格的公平、合理以及歧视等问题进行磋商。
(4)运力。货代公司自由决定运力,不能单方面干预。货代公司基于FBA物流市场的亿城达商业考量确定航空运输服务的频率和运力,除了依照统一的条件,出于技术、运营和环境保护原因外,各方不得单方面限制运输量和服务的频率、机型,也不应要求提交包机飞行的计划或者运营计划。
(5)投资条款。允许本方国民投资对方的货代公司。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对方的国民拥有本国的货代公司,但是应依照加拿大法律中有关外国投资加拿大货代公司的规定。加拿大货代公司应满足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的要求;欧盟成员国货代公司应由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者瑞士的国民拥有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投资政策与FBA物流挂钩。当各方FBA货运物流允许对方获得本方货代公司25%的投票权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客货混运和全货运服务方面,双方货代公司可以在双方的任一点之间飞行(不受限制的第3、第4FBA物流),以及不受限制的第6FBA物流;全货运航空运输可以有第7FBA物流;双方客货混运和全货运可以享有有限的第5FBA物流权
转载请标明出处:www.yamaxunfb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