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美欧达成了“开放航空区”第二阶段初步协议,并于2010年6月24日开始临时适用。与第一阶段协议相比,比较大的修订包括:环境事务。与第一阶段协议相比,做了较大的改动。明确强调一方采取的环境措施的范围包括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以及地方层面。增加了在飞机起降架次超过5万架次的机场实施新的噪声运营限制措施的规定:在决策过程中,主管当局应让利益方有机会表达其意见;在新的噪声运营限制实施之前最少150天应通告另一方。
在收到另一方的要求后,实施新的噪声运营限制一方应向对方提交一个书面报告说明实施运营限制的原因、为该机场确定的环境目标、为达该目标已考虑的措施,不同措施的成本效益评估;运营限制应是非歧视、不应超过达到环境保护目标的限度、非任意性的。各方应促进信息交换和专家层面的定期互访,以促进合作,确保有关处理国际航空环境影响及其缓解方案的法规政策一致,
包括环境友好的航空技术研发;有关航空排放影响的科学认识;减少航空公司环境影响的空管创新;航空可替代燃油的研发;
交换在国际场合处理航空环境影响的有关问题以及方案的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协调立场。联合委员会应在专家协助下就解决有关各方航空运输市场化措施之间的重叠性和一致性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避免措施、成本的双重性,降低航空公司承担的管理成本。这些建议的实施需要各方内部的批准,最为具体的就是提出了确保各自排放交易体系的一致性和避免双重监管。联合委员会合作领域的修订。联合委员会应在如下领域开展合作:协议未来发展的可能领域,
包括协议修改建议;协议实施的社会影响,并做出适当的回应;维护有关政府补贴和支持的问题清单;就有关成员国之间的燃油税问题,在一致同意基础上做出决定;应一方的要求,做出相互认可规制决定的安排;促进各自空管系统开放中的合作,提高兼容性和互通性;促进航空安全的联合项目建议的制定;促进航空安保领域的持续合作;考虑各方在便利化方面的法规和做法是否可能影响航权的利用;促进专家层面的立法交流;增进在国际组织内以及与第三国讨论航空事项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采纳联合行动;在一致同意基础上,决定FCAA的新增缔约方是否被视为欧盟成员国,以及是否适用于本协议。协议的进一步扩展。继续减少市场准入的障碍,以便最大化消费者、航空公司、劳工和社区的利益,包括增加航空公司进入全球资本市场的机会,联合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协议执行情况,包括立法修订情况。
一且美国的法规允许欧盟成员国及其国民多数拥有和实际控制其航空公司,欧盟也将允许美国及其国民多数拥有和实际控制其航空公司。取消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限制。经联合委员会一致同意书面认可一方的立法允许另一方多数拥有和实际控制其航空公司,取消对美国航空公司货运第7业务权的限制;美国航空公司应有权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和另外5个国家内的点之间运营定期客货混运服务,而不用必须有服务美国的点。
协议订立后一年内,联合委员会有权修订名单或者增加国家数量。欧盟航空公司应有权在美国和另外5个国家的点之间运营定期客货混运服务,而不用必须有服务欧盟的点——有限的客运第7业务权。联合委员会有权修订上述的名单或者增加国家数量。与科学界合作更好地了解和定量分析航空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