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委员会应在如下领域开展合作:促进专家层面的立法交流,协议的社会影响,协议进一步拓展的潜在领域,维护有关政府补贴和支持的问题清单,就有关在对方国家用当地货币支付事项在一致同意基础上做出决定,确定认定航空公同状况和国籍的方法措施,达成认定航空公司控制权标准的共识,增进在国际组织内以及与第三国讨论航空事项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采纳联合行动。
竞争。各方应确保提升总体的竞争水平。各方竞争政策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实施的差异将对大西洋航空市场产生影响,应尽量减少这种差异。各方竞争政策主管部门应进行合作,增进竞争政策的相容性。为此专门制定了一个附件规范航空运输领域竞争事务的合作:双方代表应每半年举行会议讨论行业、竞争政策的发展,分析竞争政策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适用性;任何时间双方同意或者一方请求,就应进行磋商;除美国运输部和欧盟委员会外,可以邀请其他政府部门参会;及时通报如下事项的进展:美国运输部对航空公司之间涉及国际航空空运运输合作协议申请的审批,特别是反垄断豁免,航空公司合作经营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航空公司之间涉及国内航空的运输合作协议申请的审批,特别是联盟,单个或者集体豁免。
美国政府采购的航空空运运输。欧盟航空公司有权运送由美国政府使用的资金中支付的为美国民用部门和机构或者是为外国或者国际组织提供的定期和包机旅客和货物运输。上述运输在美欧之间或者美国以外的任意两点之间,不包括美国的国防部和其他军事部门支付的运输活动。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欧美之间又开始了第二阶段的“开放航空区”协定(OAA)谈判,问题的关键之一是进一步扩大航权授予,也就是欧盟航空公司希望获得美国的国内航权,关键之二是继续放松对航空公司所有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