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力。自由决定,不能单方面干预。货运代理公司基于市场的商业考量确定货运代理运输服务的频率和运力,除了依照统一的条件,出于技术、运营和环境保护原因外,各方不得单方面限制运输量、服务的频率、机型,也不应要求提交包机飞行的计划或者运营计划。全货运服务可以自由更换机型;美国货运代理公司的服务构成服务美国的一个部分可以自由更换机型;欧盟货运代理公司全货运服务、客货混运航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可以在欧洲共同货运代理区(ECAA)成员任意点与美国之间飞行(部分第7航权),可以自由更换机型,服务构成服务欧盟的一个部分可以自由更换机型。
货运代理公司指定。货运代理公司指定的数量不受限制。指定标准方面,美国接受了“共同货运代理公司”概念。美国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营业务地在美国,由美国或者其国民多数拥有和实际控制;欧盟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营业务地在欧盟,由欧盟成员国及其国民多数拥有和实际控制。本质上将原来一国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扩展到区域的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
欧盟国民拥有美国货运代理公司的产权有两个限制:第一,不允许外国国民总计拥有超过公司25%的投票股权;第二,禁止外国国民对美国货运代理公司的实际控制。欧盟成员国国民拥有美国货运代理公司25%的投票股权或者49.9%的股权,都不意味着对货运代理公司的控制权;欧盟成员国国民拥有美国货运代理公司50%以上的股权,也不应认为构成对该货运代理公司的控制。此类情况应按照个案具体考虑。
美国国民拥有共同体货运代理公司也受两个限制:第一,欧盟成员国国民必须有多数所有权;第二,货运代理公司必须被欧盟成员国国民实际控制。协议签署时的ECAA的缔约方被视为欧盟成员国。由联合委员会决定是否适用于新增加的缔约方。欧盟有权限制美国国民拥有欧盟货运代理公司股权比例的水平与美国允许外国国民拥有其货运代理公司股权比例的水平相当。第三国货运代理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国货运代理公司由另一方国民拥有多数所有权而依据与该第三国双边货运代理运输协定行使拒绝、撤销、终止和限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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