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会议上关于未来的有四个建议,它建议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技术领域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对经济领域只有咨询权;第二个是英国提出的,与美国不同的是该机构负责确定航线、航班频率和费率;第三个是加拿大提出的,建议国际机构也应具有经济功能,比如类似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负责向国际航空运输运营人颁证;第四个是澳大利亚一新西兰联合提出的,建议国际所有和运营。下面分别对上述四个建议的内容详细介绍。美国向会议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建议文本,其中涉及未来国际航空运输的内容包括:
(1)多边体制下承认过境权和经停权,承认非定期航班的商业运营权。
(2)定期航班的商业运营权,除直接相关的当事国允许外,需要当事国家订立专门的协议,并向执行会报备。专门的协议应符合公约的规定。不能授予某外国或某航空公司对其国际航空商业运输的独占权。
(3)一国内部或者一国与其殖民地和领地之间,或者殖民地与领地之间的商业航空运输作为国内航权,单独授予该国自己的航空公司。上述建议中未来的国际航空运输机构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的经济事务没有实际的管辖权力,尽管美国打算将第5航权纳入未来的国际航空运输,但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在体制下完全解决国际航空运输的经济事务。
英国向大会提交的建议是1944年英国“国际航空运输政策”白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际航空运输政策目标:满足世界人民对丰富、高效和低廉的航空运输服务的需要;维持世界航空运输运力与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不同国家平等参与国际航空运输;消除无用的竞争行为,特别是控制补贴;就确保安全飞行的重要技术事务实行标准化做法;为世界安全做出贡献。
(2)同意在国际公约中包括第1~4项航权,但第3和第4航权需要相关国家进行谈判解决。
(3)界定需要受国际规则管辖的国际航线。
(4)通过对运力的决定、运力在相关国家之间的分配、按照与飞行速度和设施相关的标准将费率固定,消除不经济的竞争。比较英美的两个建议方案可以看出,最大的区别是英国建议的未来国际民航组织有管理国际航空运输运力、费率和航线的权力,而美国则认为不应该对运力、费率和航线进行管制。尽管英美两个建议中涉及航权部分都需要进行双边磋商,但英国仅仅是磋商第3和第4航权,而美国的建议是包括第5航权的。美国建议的本质是建立一个对航线、航班频率和票价不做任何限制的完全开放的市场准入。英国则担心美国利用其庞大的、商业机队和航空制造能力统治遭受战争蹂躏的欧洲天空,因而将美国的建议视为伪装成哲学原则的自私行为,要求成立包括一个独立国际管理机构的实行严格规制的体制。
加拿大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内容有:
(1)未来的国际民航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尽可能确保国际航线和服务在不同成员国之间公平和平等的分配。
(2)一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是由国营或者私营航空公司运营、是由一家还是多家航空公司运营属于一国的内部政策,国际公约不应干涉。
(3)由国际机构向意图经营国际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颁发运营许可证,授权其运营国际航空运输。一国的一家航空公司有权运营从该国始发的国际航班,每周一个来回程;一家航空公司只有在一年内的平均载运率超过65%,才可以增加服务;一家航空公司在一年内的运营运力份额达到40%,可以要求其减少航班频率。
(4)获得国际机构颁证的航空公司自动获得第1~4航权。
(5)费率应按照服务特征进行调整,比如速度和设施,但是应允许在一条航线上的最经济的运营人回收全部成本和获取合理的利润。加拿大的建议与英美最大的不同在于第1~4航权均不需要进行双边磋商,而是由未来的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向航空公司的颁证授予,实际上是将航权的管理多边化了。与英国方案不同的是,加拿大方案对运力的管理是有自动调节机制的,费率应保证航空公司的合理盈利。
加拿大试图在美英之间进行协调,提出一个妥协方案,提出创立一个多边的规制机构,允许体制内的有限竞争。
(1)没有规制的航空运输发展会导致国家之间的误解和敌对。
(2)相信航空运输可以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和造就的强有力工具。
(3)深信通过联合使用所有国家的材料、技术和运营资源来发展航空运输,无论大国和小国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最好的提升。
(4)建立一个负责规定的国际干线航空运输服务的运营,并拥有在这些航线使用的航空器和辅助设备。
(5)各国保留在国内运营航空运输的权利。建议实际上是要组建一个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来运营国际干线的航空运输。
这个建议与英美的建议相去甚远,一开始就没有被大会严肃、认真对待。尽管这个建议得到了阿富汗以及法国的支持,但由于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巴西等的反对,在11月8日第一委员会会议上被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