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果与WTO2006年对中国2005年空运头程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总体上,WTO的评价结果更低。WTO对2005年中国73份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总体自由化程度评分为3.7,远远低于当年中国全部97份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总体自由化程度5.5的水平。WTO在2013年依照2011年的数据对其评价进行了更新,其评价的中国93份协定自由化程度只有7.1,低于此处包括全部114份协定和全面考虑了修订后的8.4。
尽管我们对WTO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除了新增加通航点指标外,在航权和航空公司指定标准上的评分其实更加严格。而通航点的评分是从WTO原来航权评分中转移过来的。因此可以认为上述差异证明了前述分析WTO评价存在的问题,即除了遗漏部分协定外,并没有反映协定的最新自由化进展。前面已经提到中国订立的118份空运头程,不是所有的协定均已经通航,因而有必要专门考察分析一下与通航国家订立的空运头程情况。
理论上,中国与通航国家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总体情况要优于全部国家的情况。截至2016年5月,中国与70个国家处于通航状态,这70个国家不包括过去曾经通航,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又停航的10个国家。通航国家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占全部118份协定的59.3%。与原来预想的结果一样,从1990年开始,通航国家的空运头程总体自由化程度开始高于全部协定的自由化状况。这也说明,存在需求推动协定自由化的可能,即当原有协定的限制不能满足实际国际航空运输的需求导致对协定限制的放松。鉴于中国大力推行“一带一路”的国家倡议,航空运输作为一种交通基础设施,在服务国家战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分析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空运头程自由化的情况。
68个“一带一路”国家已经订立空运头程的64个国家总体自由化程度不仅不如正处于通航状态的70个国家的自由化程度,也不如全部118个协定的自由化程度。这说明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在支持国家国际发展战略方面还有较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