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在1918年结束后,欧美争相利用战争发展起来的航空工业发展民用航空,当时的北洋政府担心欧美的民用航空线延伸到我国境内,认为如果中国没有民用航空,就不好拒绝其他国家的民用航空进入。而其他国家的民用航空进入本国,将有损中国的国家主权。
有准确记载的中国参与国际物流航空运输体制和规则制定的最早活动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巴黎和会下设的“与空中航行管理有关的会议”,专门研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航空运输体制,继续完成1910年巴黎会议没有完成的起草航空飞行公约任务。中国作为“一战”的战胜国也参加了这个会议,顾维钧作为中国政府代表于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航空公约上签字,并送国内相关机构研讨。
但由于条约规定缔约国需要交换气象报告和航空地图,而当时北京政府的外交部和航空界认为难以履行,故而未将条约提交批准程序。1921年3月,北洋政府外交部和航空处分别接到日本驻华公使的信函,称日本航空学校学生拟于当年4~5月飞行来华。从目前有据可查的史料来看,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与其他国家协商航空器跨越国境的飞行。
北洋政府外交部和航空处经过协商,于3月28日颁布了日本飞机航华办法。这个暂行办法的规定与上述1919年在巴黎订立的《巴黎航空公约》基本一致,这个规定为日后南京政府制定一般性的外国飞机入境管理奠定了基础。这个时期,中国基本上没有商业性的国际物流航空运输活动,也就没有后来意义上的国际物流航空运输政策,即国家之间如何跨国境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与国际物流航空运输有关的政策立足于最基本的维护国家空域主权的原则,同时开始参与有关制定航空运输国际规则的国家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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