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放和规制施同是同步进行的,以便促进公平竞争,实施共同的更高的安全、安保、环境和其他标准。“欧洲共同航空区”的提出甚至早于欧洲法院的裁决。
1996年10月3日,欧盟理事会就授权欧盟委员会与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如牙利、拉脱维亚、立陶症、波丝、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航空运输市场的准入进行谈判。后来范围扩大到塞浦路斯、挪威、冰岛,目的就是要建立“欧洲共同航空区欧洲法院在2002年4月18日给出了意见,认为本质上协议中提议的法律监督体制与欧盟条约是相容的。但是,此时欧盟与这些国家的扩大谈判已经基本结束,上述国家中的10个(除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和冰岛)已经签署了“雅典入盟条约”(公开签署是在2003年4月16日),从而使得欧盟委员会的任务已经过时。“欧洲共同航空区”的进程暂时搁置。2004年1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授权欧盟委员会与九个东南欧合作伙伴(阿尔巴尼亚、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罗马尼亚、开始磋商“欧洲共同航空区”,目标是将欧盟在东南欧的邻国融人欧盟的内部航空运输市场。
谈判于2005年3月31日开始,协议于2005年12月达成,到2010年“欧洲共同航空区”正式建立。2012年6月26日,摩尔多瓦加入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进一步的谈判还包括瑞士、土耳其和其余欧洲航空安全组织(EUROCONTROL)的成员。类似还有欧盟与地中海国家的协议。
“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开办权。不应限制欧盟成员国国民或者“欧洲共同航空区”伙伴国的国民在任一方的领土内开办航空运输企业。依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自由开办权包括个人独资、设立和管理企业,包括公司或者商号。这也适用于代表处、分子公司的情况。对于这些自由开办的公司企业,只要主营业务地在“欧洲共同航空区”,就应取得与欧盟成员国或者“欧洲共同航空区”伙伴国的国民一样的自然人地位。(2)将欧盟单一天空扩展到“欧洲共同航空区”,以提升安全标准和空管效率,最大限度增加容量和尽量减少航班延误。(3)竞争政策。用附件3对普遍适用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政府垄断、政府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