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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瑞士货运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2020-06-30    1316

一般规定不允许基于国籍的歧视,允许欧盟和瑞士的国民在其领土内拥有自由开办权,包括建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依照欧盟或瑞士法律设立的企业,只要在欧盟或瑞士有注册办公室、中央管理结构或者主营业务地,就应视同欧盟或瑞士的国民。 禁止企业之间订立协议或者共谋限制或者减少:直接或者间接固 定价格,限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和投资,瓜分市场或者原料供给,相同交易 针对不同对手设置不同的条件,搭售。

 通过限制生产、市场和技术发展歧视消费者,相同交易针对不同对手设置不同的条件,搭售。 对政府资助进行了规范。允许促进落后地区或者失业率高地区的资助、允许 促进有共同利益的重大项目实施或者弥补经济波动的资助、促进特定经济区域的 经济活动的资助而又不对贸易条件产生负面影响。 

航权:①共同体空运货运代理公司和瑞士空运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在瑞士和欧盟之间的任意 两点飞行(第3、第4航权);②协议生效后的两年,瑞士空运货运代理公司可以获得欧 盟境内不同成员国任意两点之间的航权(类似于第5航权);③双方在协议生效 后的五年,磋商是否可以将航权扩展到瑞士境内任意两点之间和欧盟境内任意两 点之间(国内航权);④与现有双边协议的关系(瑞士与欧盟成员国)。现有双边 协议中的航权规定被本航权规定取代,但是来源于现有双边协议的航权,又没有 被本协议涵盖的,仍然有效,只要不存在国籍歧视和竞争扭曲。 

成立联合委员会:由双方代表组成“欧盟/瑞士空运货运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议的管理和确保正确实施。可以提出与协议相关的建议和做出决定,决定对缔约方有约束力,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应由缔约方实施。联合委员会应在相互同意原则下行动。为确保联合委员会的工作,缔约方应交换信息, 并与联合委员会沟通磋商。联合委员会制定程序性的规则,包括召开会议程序、 指定委员会主席和职权范围。(4)欧盟法律的适应。除了上述规定外,欧盟下列法律适应于协议双方: 欧盟单一空运货运代理运输市场第三阶段自由化政策;竞争政策;技术协调;空运货运代理安全;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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