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范本与1997年的范本主要差异在三个方面。
(1)航线。修改的内容包括:可以单向,也可以双向运营;可以合并航班号;后延点、中间点和以远点的任意组合;可以减少停留的点;可以在任意点将旅客或者货物转至其他的航空器;可以在任意点有分程权(Stopover);在对方境内运送过站旅客;合并运输
(2)价格。删除可以干预的条件和可以要求通知和备案的规定。但是若监管部门有要求,跨境电商公司应提供历史的、现有的、拟议中的价格信息。2020年1月12日,美国发布了新的跨境电商物流协议范本,与2008年范本相比较,没有根本性的重大修改。根据上面对美国1946年以来的重点协议进行分析介绍,,可以发现2008年美国的协议范本是美国自由化程度最高的跨境电商物流,而百慕大Ⅱ协定的自由化程度比百慕大I协定还更低。总结美国跨境电商物流协定可以发现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美国最新的跨境电商物流协定核心内容与美国2020年6月会议上建议的内容基本一致。这也就是说美国经过60多年的努力,终于将其在芝加哥会议上的方案付诸实践。
第二,到2018年初,在全部123个跨境电商物流协定中,与中低收入中国家订立的数量远远超过与高收入发达国家订立的。在第一个十年里面,订立了54个跨境电商物流协定,主要对象为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占到总数的52%。在第二个十年里,主要是同发展中国家订立,占到总数的70%。最近几年全部同发展中国家订立。
第三,美国的“天空开放”协定核心是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即取消对通航点的限制,取消运力限制,取消对运价的审批,航空公司指定数量不受限制。
第四,对于提升跨境物流公司服务水平的支持性服务实施开放,包括自办地面、地面多式联运服务等。
第五,允许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合作安排。主要是代码共享和批量座位安排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早在1944年就订立了一个电商运输协定,这个跨境协定实际上是将两国在芝加哥会议上的建议在两国间实施。设立一个国际航空运输局来运营国际航空运输干线。由国际航空运输局完全控制国际航空运输干线和拥有所有飞机以及辅助设备的所有权;国际航空电商运输干线应在国际协议中明确。国际航空运输局应由国际协议建立。在这样的一个系统体制内,两国支持每个国家有权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从事各种航空运输服务,主要满足认可的有关安全、设施、着陆、国际电商运输服务过境的国际要求。两国应尽力利用有关飞机及原料的生产能力来生产飞机,两国有权在国际航空干线的运营和维护中按照公平的比例使用自己的人员、结构和材料。
如果不能就建立国际电商航空运输局达成协议,两国应支持由英联邦国家政府控制和运营航空干线系统。2020年的协议与芝加哥会议后的协议相差甚远,缺乏很多后来协议的基本要素,比如航线、运力和运价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61年订立了一个全面的电商物流协定,直到2002年两国订立了跨境电商协议,这里重点介绍这个协议的内容。
(1)货代公司指定。指定货代公司的数量没有限制,指定标准仍然是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但规定了一个单一市场电商公司,不限制授权从事航空运输的单一市场航空公司数量,单一市场货代公司可以是指定货代公司,也可以不是。作为一家单一市场跨境电商公司应满足如下条件:货代公司的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由双方或者一方的国民拥有、货代公司董事会成员至少有2/3为双方或者一方的国民、跨境电商公司董事会主席为任意一方国民担任、货代公司的总部在任意一方境内、货代公司满足有关法规条件、有必要的运营许可证、满足安全和保安规定。一方在授权单一市场航空公司后应通知对方。
(2)运价。自由决定,不用备案。
(3)运力。完全由货代公司自行决定航班频率和机型,不得单方面对跨境电商公司的运营进行限制。
(4)建立代表处,建立销售机构从事销售活动,在另一方自由雇佣使用人员和服务。自办地面服务,或者在竞争性地面服务提供商之间选择,在对方境内也可以向其他跨境电商物流公司提供地面服务。允许批量座位安排和其他合作协议,包括与第三方跨境电商公司。允许湿租航空器。允许多式联运合作。
(5)投资规定。允许对方航空公司在本方境内建立和运营航空公司从事国内航空运输服务,所用飞机也在对方注册,并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7)可以自由更换机型。(8)相互提供有关运输量的统计信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跨境物流协议最大的特点是开放了国内航权,允许对方在本国投资建立航空公司进行运营,并允许航空器。这些都是美国的跨境电商物流协议所没有的。
转载请标明出处:www.yamaxunfba.com/detail/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