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国际航空运输政策从芝加哥会议上加拿大的建议方案来看,“二战”结束时加拿大的国际航空运输政策介于美国和英国之间,航权管理多边化,运力不是固定的,也不是自由决定的,而是有一个自动调节的机制,这一点前面已经有介绍。费率按照服务特征进行调整,应保证航空公司的合理盈利。本质是允许体制内的有限竞争。1999年12月21日,加拿大运输部颁布了新的国际航空运输政策。该政策的出台是加拿大公司收购加拿大空运的后续结果。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所有现有和未来的大型国际空运运输市场(每年超过30万人次乘机旅客)将向所有满足双边协定和指定条件的加拿大航空公司开放。
第二,将对国际包机运输政策进行审议。。第三,在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股份被收购的一年后将对现有国际的运输政策进行审议,以便在国际航协2001~2002年冬季航班开始时实施新的政策。第四,加拿大政府分配给两家航空公司包括航线、运力和相关权利在内的授权将继续由两家航空公司保留。从股份转让到2001~2002年冬季航班开始,现有的“使用或者丧失”规定并不适用上述两个航空公司,以便其完成国际航线的重组。第五,现有的双边航空谈判仍将继续,政府寻求两家航空公司在指定的所有市场相互代码共享。
第三,所有在纽约拉瓜迪亚机场和芝加哥奥黑机场,由政府在1995年谈判中获得的并于当年分配给上述两家航空公司的起降时刻,将仍然归两家航空公司。一旦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融入加拿大航空公司,则归后者。02006年11月27日,加拿大政府正式宣布采纳“蓝色天空”的国际航空运输政策。运输政策的目标包括:提供一个能够促进竞争和发展的新的运输服务框架,增进旅客、货主、旅游业和其他商业部门的利益;为加拿大航空提供在更为自由的全球环境中发展和竞争的机会;机场能够在一个没有双边限制的环境下更好地开拓市场;以支持和便利加拿大国际贸易为目标;支持一个安全、可靠、高效、具有经济性和稳定性的加拿大航空运输业。
确定的原则:认识到航空运输可以对一个有活力的经济做出直接贡献,是贸易和旅游的首要推动力;应由市场力量决定价格、质量、频率和航空服务可选择的范围;加拿大的航空公司应有机会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运输自由化举措应在确保安全和安保的前提下实施。从目标看,加拿大航空运输政策基本上也关注两个领域——航空运输对经济社会的支持稳定发展,与美国的空运输政策目标比较类似。加拿大政府也考虑到其他国家不一定有兴趣和加拿大磁商“天空开放”性质的协议,开放程度更低一些的权利交换也在考虑范围之内,只要能够取得比原来协议更加自由化的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将寻求为确保全货运服务尽可能做灵活的安排。在其他受限情况下,加拿大也会慎重考虑是否订立“天空开放”协定。
这些受限情况包括:进入机场有歧视或者便利问题严重限制了加拿大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能力;从事商务活动的环境对加拿大航空公司的商业运营造成重大障碍;外国航空公司没有依照合理的商业原则行事,或者外国航空公司不受正常的市场秩序约束;有理由预期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水平程度将使得一些市场的竞争大幅减少或实际消除,从而导致加拿大的净损失。在存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一个市场又属于加拿大需要优先考虑的,则和对方国家磋商一个逐步自由化的安排,为未来航空服务的发展遗留空间。“蓝色天空”政策成为加拿大促进本国与世界联系的重要工具,为消费者提供了前往目的地的更多选择和更多的直飞航班。